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,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;
新区开发、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,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;
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,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;
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,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。
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、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。
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。
发布时间:2018-10-13 点击次数: 2308 次
有物业管理的商品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,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;
新区开发、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,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;
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,由产生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;
公共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,由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。
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由区、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。
设置责任人应当保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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